某财保公司向郑师傅理赔了车辆的维修费用。因郑师傅具有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质,事发时所驾驶的车辆也属于营运车辆,受损后维修导致车辆停运,双方对郑师傅主张的停运损失事宜协商未果,故郑师傅将陈某及某财保公司诉至鼓楼。
争议焦点
郑师傅主张的停运损失费未扣除运营成本及休息日等完全没有营业额的天数,诉请停运损失费数额不合理。同时,某财保公司应就维修延误的天数承担停运损失的责任。
郑师傅主张的停运损失、延误期间的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范围。保险公司定损和直接支付赔款到维修厂并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法定流程。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的将车辆维修的赔款支付到维修厂仅是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客户可以选择自行付款后到保险公司理赔,也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提供直赔服务。因此,郑师傅的车辆在5月4号已经修好了,那郑师傅完全可以自行支付款项取车后再提起理赔申请或者主张。因此,案涉车辆维修完毕到实际提车期间的损失应当由郑师傅自行承担。
本案郑师傅所诉的停运损失,因其所提供证据未能充分有效的证明其实际平均收入,且实际的停运损失须扣除必要的运营成本,故鼓楼结合本地营运车辆行业的相关标准,酌情按照平均每天350元来计算停运损失费,即本案停运损失费计为350元/天×停运天数26天=9100元。
车辆停运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该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被损车辆维修期间,车主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运营活动而造成的经济收入减少。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范围。商业三者险将停运损失列为保险责任免责项是保险业惯例,如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条款对投保人作出提示说明,则停运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赔付范畴。
依据部门的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停运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特殊处在于,停运损失虽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但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辩述,可以认定,陈某自2023年8月5日开始便不断以某财保公司未及时跟进后续理赔相关服务进行,但某财保公司直至2023年12月9日才对后续理赔事项进行妥善处理,故鼓楼认为,某财保公司应就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2月23日期间由于履行相关服务义务不到位,造成相关当事人额外扩大的停运损失部分承担过错责任。因此,陈某应赔付的停运损失费为350元/天×11天=3850元,某财保公司应赔付的停运损失费为350元/天×15天=5250元。
二是充分发挥保险在分散被保险人风险、恢复其生产经营或提供其生活保障方面的积作用,充分发挥保险“救危济困”的保障作用;
三是引导保险公司践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通过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比法定义务更有效的理赔水平,将谋求保险公司长远利益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有效结合起来,为新时代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原标题:《网约车被撞,停运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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